会昌警方在行动 14 男子背负案件竟敢到派出所办证,大胆

■有两个板房和一个储油罐。除了两个灭火器,现场周围没有“禁止烟火”的标志。这其实是一个没有任何审批手续的“加油站”。

■2018年4月12日,东兴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这起“非法经营”案。“加油站”的两个老板李和王因触犯刑法而被处罚。

愕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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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村子里的板房里发现了一个“加油站”

2017年9月,东兴区富溪镇政府在全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在这次调查中,高山村11组一片竹林里的两间板房引起了镇干部的注意——

符溪镇副镇长杨回忆,2017年9月30日午饭后,他和镇安办工作人员开展安全检查。一群人视察高山村时,在公路旁的竹林里发现了一个简易板房。

“我们走进去,发现这是一个临时加油站,摩托车正在加油。”杨回忆,眼前的景象让他大吃一惊:加油站内设施十分简陋,除了两个灭火器外,没有任何安全标志,完全不符合加油站的建设标准,安全堪忧。让杨等人吃惊的是,这个加油站没有任何审批手续。

供参考

两人合伙从事非法经营

这家加油站是谁的?

据警方介绍,这家加油站是由李和王两人开的,两人都在50岁左右。

2017年9月30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李到案;王于2017年10月30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到案后,两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6月以来,被告人李某、王某在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东兴区富溪镇高山村11组搭建两间板房设立“加油站”,非法销售92号成品汽油。李负责加油站的日常经营,占三分之二的股份,王负责成品汽油的采购和运输,占三分之一的股份。

据两人供述,经营期间,王分两次购买92号成品汽油共计15吨进行销售。为了吸引顾客,他们还到镇上向很多两轮摩托车车主宣传。这个“加油站”主要为两轮摩托车提供加油服务。据了解,从开业到案发,两人卖了近5吨汽油,获利近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9月30日,“加油站”被公安机关查封,东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查封了储存场所。2017年10月2日,公安机关在该“加油站”查获尚未销售的92 #成品油9224.7846公斤。经内江市东兴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72523元。

确认

未经许可扰乱市场秩序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李、王未经许可经营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商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他们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经营罪。且是共同犯罪,两被告人不应区分主犯和从犯,按其所起的作用量刑;鉴于二被告人到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自首和立功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两被告人。判处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王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评委点评

这不仅是扰乱市场秩序的安全隐患,也是一个大问题

东兴区人民法院法官李煜审理此案后表示,合理合法做生意无可厚非。但有些行业因为其特殊性,受到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必须依法取得行政营业执照,方可从事收购、储存、运输、加工、批发、销售等经营活动。成品油销售必须取得成品油零售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行政许可。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属于违法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

就本案而言,非法加油站的存在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也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一旦发生意外,后果不堪设想。”

链接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许可经营专卖品、专营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经营的其他商品的。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书、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准文件。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S2/]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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